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值此之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布5起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家暴事实的认定应适用特殊证据规则
——马某诉丁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女)以丁某(男)性格暴躁、屡屡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向法院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以证明自己曾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而报警,并提供了病历和伤情鉴定以证明自己受伤情况。但丁某否认实施了家暴行为,且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主张丁某对其实施暴力,并提交了相关佐证证据,虽丁某予以否认,但马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及鉴定文书中均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表述,而丁某对于马某的伤情并未给出合理解释,故综合双方的陈述以及马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丁某在与马某发生矛盾的过程中,确实动手殴打了马某。根据家暴事实的认定,并综合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具有较高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受害人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积极举措(如适用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加大职权探知力度等),降低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难度。对于认定家暴事实的,应当迅速作出离婚判决。本案中,马某提交的医疗机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遭受到了家庭暴力。但是,法院结合马某对每一次遭受家暴事实和最早一次遭受家暴、自认为最严重的一次家暴等关键事实作出的详细且符合逻辑的描述,以及丁某对于马某的伤情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况,根据受害人陈述可信度较高原则,最终认定了家暴事实的存在。这既有效保护了在互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暴受害人,又充分彰显出法院在处理涉家暴案件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案例二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易某诉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高某(男)在与易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婚外异性生育一子。易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易某主张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在综合考量男方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夫妻结婚时间长短及双方财产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后,法院酌情判定高某承担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势必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既是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婚内忠诚义务行为的制裁和预防,更是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案例三
分手后纠缠、骚扰、泄露妇女隐私等行为,应予禁止
——王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原系恋人关系。于2022年终止恋爱关系后,张某多次通过短信、电话以及社交软件纠缠、骚扰王某,并将王某的隐私照片发送给他人。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身心双重创伤和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王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张某纠缠、骚扰王某以及泄露、传播王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典型意义
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系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湖南发出的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是对当事人张某的警示,也是一次对其他潜在违法者的深刻法治教育。相较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婚恋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案例四
多子女抚养权裁判应避免平均主义
——何某诉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女)与唐某(男)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孩(分别于2010年8月、2014年5月出生)。2017年4月,何、唐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们均由唐某抚养,随同唐某生活,抚养费由唐某全部负责;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何某可随时探望。2022年2月,因唐某离婚后又另育一子,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经询问,两个女孩均表示愿意随何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有争议的,应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定子女由谁抚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虽何、唐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女孩由唐某直接抚养,但经询问,年满八周岁的大女儿表示愿意随何某生活,其意思表示应得到尊重;而小女儿即将年满八周岁,也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其亦表示愿意随同何某生活,法院应予考虑。且同胞姐妹共同生活、一同成长,更有利于孩子们健康、和睦的长大。另,目前,唐某已另育一子,而何某没有其他子女且具有抚养能力。综上,法院确定两女变更为由何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随着生育政策的开放,离婚诉讼中涉及多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越来越普遍。对此,法院应遵循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裁判,避免平均主义。本案判令两个女孩的抚养权归女方,综合考虑了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意愿、父母当前抚养能力、未成年子女之间相互依赖程度等,更符合孩子们成长的客观需要。
案例五
因离婚导致未成年子女辍学,应予纠正
——钱某(化名)诉赵某(化名)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法院在审理钱某(女)和赵某(男)离婚纠纷案件时发现,两人不满十岁的女儿小卉(化名)此前一直跟随赵某生活,由奶奶负责照顾。但是,在钱、赵二人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赵某两次将小卉送至外婆家,致小卉旷课、辍学。期间,小卉学校多次联系钱、赵二人,并上门家访,向赵某送达《义务教育劝学告家长书》,但小卉仍然未返校就读。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赵某作为小卉的父亲,明知小卉尚需在校接受义务教育,仍将小卉送至外婆家,致小卉辍学。钱某作为母亲,放任小卉长时间处于辍学状态。双方均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基于此,法院向钱、赵二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限二人立即将小卉送往学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并在收到家庭教育令后三十日内前往湖南湘江新区(岳麓区)妇女联合会下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不少于三次。最终,小卉返学的问题得以解决,钱、赵二人的离婚纠纷也顺利调解。
典型意义
该家庭教育令系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湖南发出的首份因夫妻闹离婚致儿童辍学的家庭教育令,是法院和妇联共同发挥职能优势、共建家庭教育联动机制、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益探索。孩子不应该成为父母婚姻危机的牺牲品。作为父母,应当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可能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呵护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家长、父母走进“依法带娃”时代。
来源: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作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编辑:吴戍疆